申请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09:10:44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2)获民催字第7号 |
申请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浩明 委托代理人杨国柱,男,土家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 申请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130005222078849,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6日,票据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为获嘉县天福农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乡银行获嘉支行,持票人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金传 审判员 徐继红 审判员 苗中贵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