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江华、贾江涛盗窃,郭小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57
贾江华、贾江涛盗窃,郭小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7 08:33:27
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解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江华(别名华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7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4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经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决定,于2007年8月26日至2007年12月13日被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6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江涛,男,1975年7月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经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1年12月18日至2012年2月20日被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6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小中,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3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4月26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犯盗窃罪,被告人郭小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西姣、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郭小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底一天19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华街写字楼下面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冯XX停放在此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581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薛小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2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闲心居北侧一栋楼二单元楼道口处,将被害人庞XX停放在此的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车(价值1520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葛永山。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3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大圆球北边一宠物店门口,将被害人郭XX停放在此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价值2793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葛永山。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13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与果园路交叉口西边立天科技电脑门口,将被害人常XX停放在此的一辆赛克牌电动车(价值1491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葛卫红。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5、2013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烈士街电脑城门口,将被害人申XX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568元)盗走。赃物被卖掉,赃款被挥霍。

6、2013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贾江华伙同肖三(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绿化带附近,趁被害人李XX醉酒不备,将李XX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值1280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崔保来。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7、2013年3月16日17时左右,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与果园路交叉口东侧卓越电脑店门口,将被害人杨XX停放在此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价值990元)盗走。赃物被卖掉,赃款被挥霍。

8、2013年3月18日19时左右,被告人贾江华伙同贾江涛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华街湖南大碗菜饭店门口,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1983元)盗走。赃物被卖掉,赃款被挥霍。

9、2013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学生路小学家属院5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常XX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378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10、2013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贾江华伙同贾江涛窜至焦作市解放区馨港湾浴池门口,将被害人栗XX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402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11、2012年12月,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贾江华卖给其的捷马牌电动车(价值1704元)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薛小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12、2013年3月,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贾江华卖给其的新日牌电动车(价值699元)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蔡保明。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崔保来等人证言;被害人冯XX等人陈述;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郭小中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贾江华作案10起,价值16986元,贾江涛作案2起,价值4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小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贾江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贾江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郭小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江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称其被抓获后,有举报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江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郭小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9月底一天19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华街写字楼下面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冯XX停放在此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581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薛小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2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闲心居北侧一栋楼二单元楼道口处,将被害人庞XX停放在此的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车(价值1520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葛永山。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3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大圆球北边一宠物店门口,将被害人郭XX停放在此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价值2793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葛永山。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13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与果园路交叉口西边立天科技电脑门口,将被害人常XX停放在此的一辆赛克牌电动车(价值1491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葛卫红。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5、2013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烈士街电脑城门口,将被害人申XX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568元)盗走。赃物被卖掉,赃款被挥霍。

6、2013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贾江华伙同肖三(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绿化带附近,趁被害人李XX醉酒不备,将李XX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值1280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崔保来。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7、2013年3月16日17时左右,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与果园路交叉口东侧卓越电脑店门口,将被害人杨XX停放在此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价值990元)盗走。赃物被卖掉,赃款被挥霍。

8、2013年3月18日19时左右,被告人贾江华伙同贾江涛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华街湖南大碗菜饭店门口,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1983元)盗走。赃物被卖掉,赃款被挥霍。

9、2013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贾江华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学生路小学家属院5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常XX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378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10、2013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贾江华伙同贾江涛窜至焦作市解放区馨港湾浴池门口,将被害人栗XX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402元)盗走。后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11、2012年12月,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贾江华卖给其的捷马牌电动车(价值1704元)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薛小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12、2013年3月,被告人郭小中在明知贾江华卖给其的新日牌电动车(价值699元)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卖给蔡保明。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综上,被告人贾江华实施盗窃10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6986元;被告人贾江涛实施盗窃2起,盗窃财物总价值4385元;被告人郭小中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起,赃物总价值14848元。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郭小中当庭均供认不讳。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供述的盗窃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冯XX、庞XX、郭XX、常XX、申XX、李XX、杨XX、王XX、常XX、栗XX报案及陈述所证实的车辆被盗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及被盗经过相互吻合。被告人郭小中供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贾江华的供述、证人崔XX、李XX、葛XX、冯XX、高XX、蔡XX、葛XX、张X的证言予以证实。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涉案赃车的价值。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小鸟牌电动车、一辆赛克牌电动车、二辆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一辆捷马牌电动车、一辆新日牌电动车,并已将其中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小鸟牌电动车、一辆赛克牌电动车、二辆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一辆台铃牌电动车退还失主。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时,在其身上扣押作案用的T型锥一把、钢筋棍两根。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3月29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焦作市解放区立新街蹲点守候抓获吸毒人员时,发现有吸毒前科的贾江华、贾江涛及一名男子(即被告人郭小中)形迹可疑,且身旁停放一辆台铃牌电动车,遂上前盘查,当场从贾江华身上搜出T型锥一把,从贾江涛身上搜出钢筋棍两根,民警遂将三人带回公安机关讯问。经讯问,贾江华供认台铃牌电动车系盗窃所得,并准备与贾江涛一起卖与郭小中。后经进一步审讯,贾江华供述了其在烈士街、电脑城等处多次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贾江涛对伙同贾江华在新华街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郭小中供述多次收购贾江华赃车并出售到修武县葛庄村。公安人员经到修武县葛庄村追赃,发现多名村民从郭小中处购买过赃车,并将十余辆赃车全部追回,经对案,车辆均为被盗赃车,并已找到被害人。后公安人员又对贾江华、贾江涛、郭小中进行了讯问,郭小中供述供述十余辆赃车中的小鸟牌电动车、塞克牌电动车系其从贾江华处收购;贾江华供述了多次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并供认伙同贾江涛盗窃电动车两起;贾江涛供述伙同贾江华盗窃电动车两起。追回的赃车已部分退还被害人。至此,该案告破。并有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郭小中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的强制戒毒证明,被告人郭小中对被告人贾江华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贾江华对被告人郭小中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贾江华对实施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部分人员、部分赃车情况无法落实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贾江华作案10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6986元;被告人贾江涛实施盗窃2起,盗窃财物总价值4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小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赃物总价值1484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江华提出其有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的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在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第10起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盗窃的部分赃车已追回,被告人郭小中收购的全部赃车已追回,故对三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贾江华、贾江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郭小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江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贾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小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  莉

                                             审  判  员    郑连生

                                             审  判  员    李  婧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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