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延平诉被告马麦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57
原告董延平诉被告马麦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6 17:36:10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宁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董延平,女,汉族。

被告:马麦峰,男,汉族。

原告董延平诉被告马麦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 曰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松涛独任审理, 书记员梁平伟担任记录,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相识,2010年6月按照农村习 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7月28日在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2010年10月28日生一女马正一,2012年1月13日生一子马晓腾。 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 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离婚。2、婚生女马正一由我抚养,婚生子马晓腾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执,但考 虑到孩子成长及家庭稳定,我们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 好可能。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 仪式后共同生活。2010年7月28日,双方在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 婚登记。2010年10月28日生一女马正一,2012年1月13日生一子 马晓腾。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争吵。

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基础,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 情。现虽因家务琐事等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不符合离 婚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董延平与被告马麦峰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延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松涛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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