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诉王松河、王松善、王松亮、王松卿、王庆合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19:57
王群诉王松河、王松善、王松亮、王松卿、王庆合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05 09:22:37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郏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王群, 男 , 1937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王松河,男,1961年9月25日生。

被告王松善,男,1963年10月29日生。

被告王松亮,男,1967年12月1日生。

被告王松卿,男,1969年10月10日生。

被告王庆合,男, 1974年1月24日生。

原告王群诉被告王松河、王松善、王松亮、王松卿、王庆合赡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红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群及被告王松河、王松善、王松亮、王松卿、王庆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群诉称:我与已故老伴共生育五子一女,除四子王松卿外他们均已成家立业。现我年老多病,我的三子、四子、五子及女儿对我尽了赡养义务,长子王松河和次子王松善对我的生活不管不问,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每月各支付给我生活费100元;2、我的责任田由四子王松卿耕种,我和王松卿共同生活,吃住由王松卿负责;3、我已花去的医疗费1897元及今后的医疗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松河辩称:我愿意尽赡养义务,每年支付500元生活费、200斤粮食;由于有俺妹子在,医疗费用我愿承担六分之一。但俺父亲年事已高,不能再种地,责任田应该给我们几个均分。

被告王松善辩称:我同意大哥王松河的意见。

被告王松亮辩称:愿意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父亲跟老四王松卿共同生活,粮食由老四负担。医疗费用承担六分

之一。

被告王松卿辩称:父亲跟着我共同生活,责任田由我负责耕种,粮食由我供应,生活费100元愿意出,医疗费均摊。

被告王庆合辩称:我没有意见,父亲要求什么我都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群与已故老伴共生育五子一女,除被告王松卿没有家室外,其他子女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王群现随四子王松卿共同生活。其责任田由王松卿负责耕种。2012年12月王群看病花去医疗费1897元,扣除医保返还的61元后实际支出医疗费1831元。由于被告王松河、王松善未尽到赡养义务,原告王群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事已高,请求五被告对其尽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生活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原告要求每月每人支付给其生活费100元的主张偏高,每月每人应以50元为宜。对于原告的生活及责任田耕种问题,由于原告要求跟随四子王松卿共同生活,且被告王松卿对此也表示认可,故原告的责任田由四子王松卿负责耕种,原告和王松卿共同生活较为合适。原告看病支出医疗费用1831元及今后的医疗费用问题,因原告有六个子女,故各被告应承担六分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王群生活费50元,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履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3年5月至12月份的生活费,以后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定为每年1月10日前、7月10日前。

二、原告王群的责任田由被告王松卿耕种,被告王松卿负责原告王群以后日常生活。

三、原告王群看病已支出的医疗费用1831元和今后的医疗费用凭单据五被告分别承担六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红举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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