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有强要求宣告范文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7:12:03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特字第5号 |
申请人范有强,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范有强要求宣告范文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范文昭,男,65岁。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 诉讼代理人范兰芳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范文昭系申请人范有强的父亲。申请人的母亲宋桂菊于2005年5月去世。申请人范有强共兄妹三人,大妹范晓红、小妹范兰芳。被申请人范文昭于2002年突发脑溢血,2010年5月8日又患脑梗死。经过住院治疗,现在范文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申请人申请法院宣告范文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申请人作为范文昭的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范文昭于2011年8月4日因病入住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其病情经该医院诊断为支气管肺炎、高血压病3级、脑梗死恢复期、2型糖尿病。2013年9月6日,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经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范文昭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范文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范有强为范文昭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