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宏成与周军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7:13:06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24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宏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军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左宏成因与被申请人周军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民一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宏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于漏项部分234000元未判,误工费、生活费、住宿费、减少的经济收入和父母赡养费都没有支持,明显不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据实将漏项部分公正予以判决。 周军义提交意见称:出事矿井是一个“三无”矿井。周军义是打工人员,实际矿主是张红钦,周军义只是矿方处理事故的代理人,应由实际矿主张红钦承担责任,且左宏成的损失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本院认为:左宏成在井下采煤被砸伤后,出事煤矿以周军义名义与左宏成达成了赔偿协议。其后周军义否认自己应承担责任,不能成立。赔偿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左宏成评残前的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已经通过赔偿协议予以解决。在左宏成提起本案诉讼后,原审判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垫付的鉴定费用、父母抚养费、残疾用具费等费用又予以支持,不存在漏项问题。左宏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左宏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卜发中 审 判 员 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延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