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昌卫与张远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6:26:40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316号 |
原告熊昌卫,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远亮,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 原告熊昌卫诉被告张远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昌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远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昌卫诉称,2008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同年8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6月25日生育一男孩张××,2011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11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远亮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08年正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同年8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6月25日生育一男孩张××,2011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及存款。现原、被告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在夫妻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昌卫要求与被告张远亮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熊昌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成 审 判 员 饶 培 杰 审 判 员 刘 其 君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小巧(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