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7:21:35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桐刑初字第12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9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6日晚,在桐柏县安棚镇碱矿附近,因张XX骑摩托与他人发生碰撞,白X、姚XX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白X殴打姚XX致其受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姚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白磊与被害人姚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XX的陈述,证人康X、张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被告人白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磊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白磊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纯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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