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坤方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6:15:50 |
| 陕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陕刑初字第175号 |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坤方,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5月9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坤方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爱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坤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赵坤方等人帮助赵建营(已判决)将其从贵州省遵义地区非法购买的81000元烟叶,销售至河南省陕县。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坤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孙××、郭××、任××、吴××、雷××、雷×二、冯××、王×二、王×三、杨××、程××、宋××、刘××、张××、梁××、张×二、马××、赵××、张×三、侯××等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售烟发票、存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2013)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坤方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坤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坤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坤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薛喜梅
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鹏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