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黑亚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19:56
被告人黑亚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02 17:41:13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桐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黑亚运,男,1990年8月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浩、唐俊,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亚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黑亚运及其辩护人陈浩、唐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黑亚运窜至桐柏县一高中3号楼4楼,使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该楼层的3个教室,盗窃现金395元、皮衣一件、金曼JM930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其中在3402教室盗窃现金75元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金曼手机被盗时价格为340元。

2、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黑亚运在桐柏县城关镇新潮市场东门桥北头的铁线杆处盗窃永久-728型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自行车被盗时价格为210元。

3、2012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黑亚运窜至桐柏县一高中1号楼2楼1203教室盗走金信SUN-A208型手机一部、现金420元。经鉴定,该金信手机被盗时价格为440元。

4、2012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黑亚运窜至桐柏县一高中3号楼2楼3204教室盗走尼采MORAL-NOI型手机一部、现金100.3元。经鉴定,该尼采手机被盗时价格为1200元。

5、2013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黑亚运窜至桐柏县一高中1号楼2楼1202、1204教室盗走现金1870元。

6、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黑亚运窜至桐柏县一高中2号楼3楼2301、2304教室盗窃际美牌台灯一个,女式毛呢上衣一件,耐克标志的双肩背包一个,台式科技书一部,半球牌烧水壶一个,女式校服裤子一条,现金12元。经鉴定,该台电科技书被盗时价格为20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黑亚运的供述,被害人杨XX等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黑亚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坦白认罪,部分被盗物品已退还给被害人,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给被害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黑亚运的亲属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黑亚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XX、孟X、郑XX、张XX等人的陈述,证人王XX、朱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桐柏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领回被盗物品的领条,被告人黑亚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亚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良性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黑亚运在作案现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第2至6起犯罪,属坦白,退回被盗物品,且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黑亚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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