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城县产业园崇鑫发展有限公司诉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6:13:31 |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民初字第402号 |
原告商城县产业园崇鑫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严长泰,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城县产业园崇鑫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传金、被告委托代理人岳克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拖欠本公司员工工资1570983元,导致大量员工上访和堵路,为了稳定员工的情绪,原告为被告垫付工资1570983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因此,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垫付工资款157098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由被告公司制作的工资表13页及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1份,拟证实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员工工资表为被告垫付工资1570983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借款)1张。 被告对原告垫付工资的事实及原告举证无异议,但辩称现在无能力还款。 被告未向本院举交相关证据。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并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因拖欠本公司员工工资计款1570983元,导致员工上访并聚众堵塞公路,为了稳定员工的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原告商城县产业园崇鑫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安排,依据被告提供的员工工资表,为被告代发工资计款1570983元,然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借款)1张。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聚众堵塞公路,为了稳定社会和被告的生产经营秩序,原告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依据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为被告代发工资、后经被告出具借据确认,致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以自有资金为被告垫付工资是为了社会稳定和被告的正常经营,未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应属有效。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被告对借款事实及原告举证无异议,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能偿还该借款,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城县产业园崇鑫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垫付工资款)157098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 建 中 审 判 员 余 国 琴 审 判 员 孙 治 国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露 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