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德兰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7:09:19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桐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德兰,女, 1961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5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德兰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德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年底,被告人袁德兰伙同丈夫向XX(已判决)在未办理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村民袁XX、汪XX山坡上的栎杂幼树砍伐636株,经桐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砍伐栎杂林木合立木蓄积4.329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袁德兰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德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明芳的陈述,证人向XX、向XX、袁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报告及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到案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德兰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德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哲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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