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明莲、赵玉勤、刘红芬、赵贵琴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7:37:42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桐刑初字第13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明莲,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玉勤,女,1978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红芬,女,1960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3日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贵琴,女,1965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6日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明莲、赵玉勤、刘红芬、赵贵琴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明莲、赵玉勤、刘红芬、赵贵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姚明莲伙同赵玉勤、刘红芬、赵贵琴等人预谋后窜至桐柏县埠江镇前埠村后埠组北侧的双河油田盗窃原油20余袋,并转移到100米远的稻场里,后被巡逻队员当场查获。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油价格为28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明莲、赵玉勤、刘红芬、赵贵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还有双河油田采油五队的被盗回收证明,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莲、赵玉勤、刘红芬、赵贵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玉勤、刘红芬、赵贵琴能够主动到公安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明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玉勤、刘红芬、赵贵琴犯盗窃罪,各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 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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