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小妮与被告周全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6:07:34 |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郸民初字第937号 |
原告郭小妮,女,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五日生,汉族,农民,住郸城县丁村乡谢庄行政村周庄村。 被告周全义(又名周全意),男,一九七一年四月十八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郭小妮与被告周全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全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周俊x,现年17岁,次子周x,现年12岁,女儿周x,现年10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脾气暴躁,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原、被告于2010年6月分居至今,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8月6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太小,原、被告离婚后子女无人照顾,开庭时原告未到庭,该案按撤诉处理。现该案结案已逾六个月,原、被告仍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周x涛、女儿周x由原告抚养,次子周阿涛由被告抚养。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周x(生于1997年7月20日),现已外出务工;次子周x(生于1999年2月8日),现由被告母亲代为抚养;女儿周x(生于2003年2月16日),现由原告抚养。原告曾于2012年8月6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开庭时原告未到庭,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现该案结案已逾六个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周x、女儿周x由原告抚养,次子周阿涛由被告抚养。 又查,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子周阿涛自愿随被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2年8月6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现该案结案已逾六个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因婚生长子周x已年满16周岁,现已外出务工,已具独立生活能力,原告要求抚养周俊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婚生次子周阿涛已年满十二周岁,其自愿随被告一起生活,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婚生女周x现由原告抚养,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被告互不承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小妮与被告周全义离婚; 二、婚生次子周x由被告周全义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生女周x由原告郭小妮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郭小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小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侯海峰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洪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