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6:04:41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00293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峰,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峰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凤、代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4月17日22时被告人熊峰窜至焦煤集团东方宾馆二楼,将放在吧台内的两瓶酒盗走,后发现该酒是空酒盒。 2、2013年4月中旬,被告人熊峰先后两次窜至山阳区塔南路河南乐通投资有限公司处,将该公司后面的海尔、格力牌空调外挂机的铜管割断盗走,经鉴定,该海尔、格力空调铜管价值1200元。 被告人熊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共被羁押一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世婷等人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罗山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罗山县灵山镇高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高XX、熊XX、熊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熊峰的身份年龄及无户籍信息的情况,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证鉴(2013)0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峰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继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亚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