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6:09:27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00288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伟,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2006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9日至2009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10年5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5日至2013年5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姚伟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农科街1号院内楼梯口处将被害人朱X的菩瑞圣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菩瑞圣牌电动车价值1912元。 被告人姚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姚伟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农科街1号院内楼梯口处将被害人朱X的菩瑞圣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菩瑞圣牌电动车价值1912元。 2013年4月25日18时许,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民警发现吸毒人员姚伟将其拦下盘查,发现被告人姚伟携带大量撬车工具,经讯问被告人供述2012年12月,在焦作市山阳区农科街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郜XX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犯罪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证鉴(2013)0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6)山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看守所证明二份,焦作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证明一份,被告人姚伟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伟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伟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人员盘查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