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石春犯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6:08:04 |
| 陕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陕刑初字第176号 |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石春,男,1965年1月4日出生。2011年12月14日因招摇撞骗被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7月5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石春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爱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份,被告人王石春在陕县县城5号商贸城吕天顺经营的天意旅社住宿期间,谎称自己是公安干警,以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书记能为吕天顺女儿安排工作为名,骗取现金共计1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吕天顺的陈述;证人朱×、朱××、冯××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陕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借条、陕县公安局证明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石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石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丽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鹏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