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龙诉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合同纠纷一案

2016-07-08 19:56
原告王成龙诉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02 16:41:27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华法民初字第2007号

原告王成龙,男。

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北环路京开大道向东800米路北。

负责人杜传军,男。

原告王成龙诉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龙、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负责人杜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7日原告在淘宝网购买打印机一台,2013年1月3日到货,原告到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提货时,濮阳分部负责人杜传军要求原告先签字再验货,原告签字后付被告运费247元。原告在拆除外包装箱准备装车时发现打印机严重破损,后经原告调试和厂家联系确认机器主板已坏无法使用。原告当场联系卖家并通知物流公司负责人杜传军,杜传军看完之后确认机器损坏,原告要求杜传军在物流单上签上“内有破损”字样作为凭证,并当场拍照。在原告要求将货物留在物流公司遭拒后,只好将货物拉走。因货物是三家物流公司中转,原告联系卖家与三家物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大江物流公司拒绝赔偿。经过20天的交涉无果后,原告又通过3.15介入调解,大江物流公司依然拒绝赔偿,致使调解失败。原告认为货物虽有三家物流公司运输,但是原告最终是从被告大江物流公司濮阳分部接收的货物,大江物流公司濮阳分布接收运输货物时已经默认货物是完好无损的,原告的损失应由大江物流公司濮阳分部赔偿,而且原告已在物流公司保价4000元。故请求被告大江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用5000元,误工费1800元,并返还运费247元,共计7047元。

被告大江物流公司辩称,1.原告所购机器为二手的,原告说打印机现无使用价值,被告不予认可;2.被告将货物交付原告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如果运输的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内部物品损坏,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3.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损害证明,但因涉及到三家物流公司,大江物流公司无法赔偿。被告没有让原告先签字后验货。收件人签字后说明本单货物运输已经结束,若有异议物流公司概不负责。4、运输单据上“内有破损”字样非被告所签。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原告通过淘宝网购买打印机一台,2013年1月3日到货,原告在被告由三家物流运输公司负责承运,第一承运人为佛山南海大沥刘运来货运公司,第二承运人为郑州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承运人为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2013年1月3日到货后,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将打印机交付给原告,原告签字后验收货物时发现打印机严重破损,原告支付被告运费247元、支付保价费12元购买了保价,保价金额为4000元,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物流公司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托运的激光打印机虽然由三家物流公司承运,在不能确定造成损失的物流公司的情况下,三家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大江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大江物流公司在不能证明打印机的损坏是由于法定免责事由造成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大江物流公司赔偿后,可根据三家物流公司的约定或者行业习惯向另外两家物流公司追偿。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数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本案中,原告在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已购买保价,保价金额为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大江物流公司濮阳分部赔偿的损失应以保价金额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成龙4000元。

2、驳回原告王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分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  判  长  陈富申

                             审  判  员  翟献宽

                             人民陪审员  王利珊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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