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靖与被告顾玉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5:45:17 |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郸民初字第1101号 |
原告李靖,女,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双楼乡孔庄行政村孔庄 。 委托代理人曹云华、单梅,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玉龙,男,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八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身份证412726198607184114。 原告李靖与被告顾玉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靖、委托代理人单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叫顾x(2006年10月24日生),原、被告婚后当初感情尚可,自2012年原告流产后,被告父母不让原告住在家中,且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二人已分居一年有余,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叫顾x鑫(2006年10月24日生),现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太好,且二人分居已一年有余,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由被告父亲顾风祥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且二人分居已一年有余,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抚养顾玉龙,依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但原告应定期承担必须的抚养费,每年2500元,止至顾荣鑫18周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靖与被告顾玉龙离婚; 二、婚生子顾x由被告顾玉龙抚养,原告李靖每年支付抚养费2500元,并定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履行完毕,止至顾荣鑫18周岁止。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侯海峰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洪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