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瑞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5:40:33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183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瑞,37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1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瑞醉酒驾驶豫CSL818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孟津县城平乐路与河清路交叉口东,撞住道路上行人卞XX、卞睿语,造成卞XX、卞睿语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瑞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4.2mg/100ml;经认定:李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卞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