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锻练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5:30:57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00289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锻练,又名冯小林,男,1992年5月1日出生。2010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4月2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锻练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任东伟、张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锻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冯锻练伙同王润(另案处理)在被害人樊玉新家玩耍时,趁樊玉新之子樊世文睡觉之机,将樊玉新家的一块手表、一个黄金耳环、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观音玉坠等物品盗走。经鉴定,黄金耳环和黄金项链的价值为2485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锻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玉新的陈述,证人刘XX、张XX、王XX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王润母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书,王润的基本人员信息,被告人冯锻练的身份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证鉴(2013)0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锻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锻练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锻练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锻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继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