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炮兵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5:36:28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180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炮兵,男,39岁 。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炮兵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炮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1月17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盛炮兵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7国道1375公里+600米处,与同向前方原XX驾驶的豫U1023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盛炮兵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盛炮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盛炮兵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1.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炮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原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炮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炮兵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盛炮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炮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