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林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5:22:21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172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林,男,30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 被告人杨林驾驶豫C792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豫C8806挂)由北向南行驶至207国道黄河公路大桥23号桥孔处,超车时与同向右侧被害人赵耀祖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耀祖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杨林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并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林犯罪以后积极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主动随同出警的民警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