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19:56
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02 16:44:37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桐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大坡,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4月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峻,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1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国栋,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传奇,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抓获,2012年2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及被告人程大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南刑二终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及辩护人朱家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程大坡在请胡峻、王国栋、吴传奇吃饭的过程中谈及前几天张X没有将他的汽车修好,并约胡、王、吴一起见张X。当晚21时许,在桐柏县城关镇大王庄十字路口向北上坡处,程大坡与张X发生争执,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四人就对张X进行殴打,程大坡、胡峻用脚踢张X的头部,四人将张X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X头部的伤情损伤程度为重伤。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大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大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峻对起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国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吴传奇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大坡用脚踢被害人张超的头部不属实,被害人头部是胡峻踢的。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X在桐柏县新集街开有一汽车维修部,被告人程大坡的车辆于2011年12月份时曾在张X的维修部维修过,修后不久车又坏了,程大坡让张X于2011年12月18日到桐柏县城重修。当天晚上在等张X时,程大坡邀请胡峻等人吃饭,期间胡峻又喊王国栋、吴传奇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谈及前几天张X没有将程大坡的汽车修好的事。饭后,程大坡让胡峻、王国栋、吴传奇一起见张X。当晚21时许,在桐柏县城关镇大王庄十字路口向北上坡处,程大坡与张X因修车的事发生争执,后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四人便对张X拳打脚踢,将张X殴打致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张X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的亲属分别与被害人张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程大坡赔偿张X经济损失9万元,胡峻赔偿张超经济损失17万元,王国栋赔偿张超经济损失10.5万元,吴传奇赔偿张超经济损失1.6万元,张超表示不再追究四被告人民事责任及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的刑事责任,同意对被告人吴传奇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程大坡曾因故意伤害犯罪于2006年8月25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吴传奇曾因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大坡因本案被关押在桐柏县看守所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国栋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程大坡于2012年4月5日到泌阳县公安局高店派出所投案,但到案时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程大坡的供述,证实了其在被害人张超处修车,第二天车又坏了,其要求张超到桐柏县城给其修车,并为此对张超产生不满,2011年12月18日晚其与胡峻、王国栋、吴传奇等人殴打张超,其用脚踢住张超的头部的事实。

(2)被告人胡峻的供述,证实了2011年12月18日下午,受程大坡指使,其到小玺汽修店等候因修车与程大坡有纠纷的张超,后没等到张超,其与被告人程大坡、小玺到小吃一条街吃饭,其又约朋友王国栋、吴传奇吃饭,席间谈到程大坡与张超之间的纠纷,饭后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见到张超后对张超进行殴打,其看见人程大坡踢住张超头部的事实。

(3)被告人王国栋的供述,证实了2011年12月18日晚,接到胡峻电话,一块吃罢饭后给被告人程大坡帮忙,殴打因修车与被告人程大坡有纠纷的张超,期间胡峻用脚踢住张超头部的事实。

(4)被告人吴传奇的供述,

①被告人吴传奇于2012年2月1日的供述

2011年12月18日晚上7点多,我给我朋友胡峻打电话问他在干啥,他说和几个朋友在小吃一条街北头“笨山大叔”饭店吃饭,让我也过去。我骑摩托过去后还见到三个不认识的年青孩,胡峻给我介绍分别叫程大坡、王国栋、小玺。在喝酒过程中,程大坡说他的车前几天在新集没修好,修车那孩一会儿要过来,叫我们去见见他,吃完饭后我骑摩托带着王国栋,按胡峻说的位置到小玺汽修店,胡峻、程大坡坐出租车到那。程大坡打几个电话后说新集修车那孩在老一高一货运部处,我和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四人就坐出租车到货运部,见新集修车那孩开一辆带斗面包车,后来我们将那个带斗面包车开着,谁开的我不知道,反正程大坡、胡峻坐在前面,我、王国栋、新集那孩坐后面,开着往小玺汽修店走,到气象站附近停下,那孩说:“你们不是想打我吗?”程大坡把那孩拉下车用拳头打,用脚将他踹倒在地后还用脚踢,王国栋也下车到那孩跟前,打没打我没看见,胡峻也下车了,站在车门处没到那孩跟前,我在车上就没下车。程大坡打完那孩后拉着那孩往小玺汽修店走,胡峻开着带斗面包车拉着我和王国栋,到店门口后,店门关了,程大坡让那孩给小玺联系,叫小玺修程大坡的车,小玺不给修,程大坡就让新集修车那孩退钱,那孩说没带那么多钱,程大坡恼火了,就打那孩几拳,那孩要跑,王国栋过去将那孩推撞在路边一辆车上,我和胡峻上去拉住那孩,我用巴掌打了那孩肩膀两下,胡峻扇那孩两巴掌,还让他跪下。后来程大坡让那孩第二天想办法把他车修好,他把那孩的车开走,等车修好后再将车还给那孩,那孩也同意。胡峻开着带斗面包车拉着我和程大坡、王国栋,将车停在老检察院对面一工地处,然后各自回家了。

②被告人吴传奇于2012年5月27日供述

他(程大坡)用拳头捶张超的上半身,头部以下,他用脚将张超踹倒在地,又用脚踢张超的头、身子、肚子,当时张超倒地上时是右半身着地,程大坡用脚踢住张超的头左侧了。张超被打躺地之后,胡俊也用脚踢张超了,踢张超的上半身和头部,后来到“小玺汽修店”门口时,胡俊用巴掌扇了张超脸两巴掌,让张超跪地上了。

2.被害人张超的陈述,证实了其因给被告人程大坡修车之事被四被告人殴打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安秋丽、张大海的证言

证实了2011年12月18日晚,程大坡和张超因修车之事发生纠纷,张超被程大坡等人殴打一顿,张超被家人送往医院的事实。

(2)证人郭玺的证言

上个星期程大坡打电话给我说他的车在埠江镇下二门油井那坏了,让我找车拖回去,我嫌远没去,就介绍他到新集修车的张超那,后来张超把他的车修好并收了1200元。12月17日晚上程大坡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坏在了桐柏县城,我过去把他的车拖回我店里,经过检查发现原因是张超上次修的毛病没修好,然后程大坡给张超打电话,让张超到桐柏我店里重新给他修。昨天上午10点多,张超来到我店里,把程大坡的车拆开,因为需要换零件,而零件是从南阳发,到晚上才能发到桐柏,所以张超又走了,对程大坡说等晚上零件到了再来修。昨晚上6点多,程大坡打电话说他在小吃街北边一饭馆吃饭,让我过去,我骑摩托去了,到那见程大坡在内一共三个人在饭馆,后来又去一人瘦高个年轻孩,是骑摩托去的,我们五人(我记得其中一人被称叫“俊哥”)吃到7点就散了。

(3)证人沈正敏的证言

今天下午5点多,我跑班车回家,我丈夫王治胜说王国栋和别人打架了,当时王国栋也在家,我就问怎么回事,他说前天晚上在王庄和别人一块打架了,对方人要死。我问他你们几个人?他说连他四个人,另外三人跑了。我问对方几个人,他说对方一个人,他说他没动手打,我反复问他,他都说没动手。我就领他来说明情况。他说因为修车打架。

4.书证

(1)抓获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胡峻、吴传奇被抓获的事实,程大坡、王国栋投案的事实。

(2)泌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犯罪人员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程大坡有前科的事实,被告人吴传奇系累犯的事实。

(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了四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

5.鉴定结论,证实了被害人张超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六级伤残的事实。

6.举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程大坡立功的事实。

7.赔偿协议及赔偿款收条,证实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的亲属分别与被害人张超达成赔偿协议,程大坡赔偿张超经济损失9万元,胡峻赔偿张超经济损失17万元,王国栋赔偿张超经济损失10.5万元,吴传奇赔偿张超经济损失1.6万元,张超表示不再追究四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及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的刑事责任,同意对被告人吴传奇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大坡、胡峻、王国栋、吴传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传奇辩称被告人程大坡没有踢被害人张超头部,只有被告人胡峻踢张超头部的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大坡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程大坡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其主动投案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大坡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已查证属实,属立功,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王国栋虽有投案情节,但到案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其主动投案情节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峻、王国栋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传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大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

二、被告人胡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

三、被告人王国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

四、被告人吴传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段  奇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丰允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