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德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5:12:32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86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有,男,1957年2月2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蕴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德有酒后路过同村邻居王××家门前时,遇到同村邻居王××,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王××用木棍击打王德有右手,王德有即用拳头将王××面部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 王××面部损伤造成上颌骨骨折,系轻伤。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王德有与王××达成和解,由王德有赔偿王××人民币9.5万元,王××不再追究王德有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对其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2013年5月22日,王德有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石××、王××、王××、王××等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意见、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德有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王德有自愿真诚认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对王德有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其所在社区调查,对王德有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王德有判处管制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德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席 兵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蒙 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