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广朝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4:58:11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38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广朝,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广朝在与南召县四棵树乡政府相邻的地毯厂院内,与合伙人翟××、李××夫妇等人商议厂内事务时,因言语不和,李广朝与翟××、李××夫妇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广朝用拳头将李××左耳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左耳膜鼓膜穿孔,其损伤系轻伤。 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广朝与被害人李××达成和解,李广朝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李××不再追究李广朝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王××、黄××、李××、向××等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意见、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广朝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李广朝自愿真诚认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对李广朝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其所在社区调查,对李广朝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广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席 兵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蒙 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