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德正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5:01:30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67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廉德正,男,生于1962年1月18日。 辩护人姜玉楷,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第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德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蕴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德正及辩护人姜玉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25日,廉正林承包刘××、刘××等九户农民的自留山,期限三年。2006年12月25日到期。2009年冬廉正林把该片山坡转包给段××;2010年春,段××又转包给宋××;后宋××转包给杨××(杨四)。2012年11月份,杨××在转包山坡承包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又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款将该处山坡卖给被告人廉德正。廉德正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下旬,组织工人进行砍伐,经鉴定,廉德正在杨××卖给其的山坡范围内砍伐林木为20.7340立方米,卖后得款人民币7500元自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廉德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刘××、马××、杜××、廉××、杨××的证言相印证,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南召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材积计算报告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德正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数量巨大。由于杨海印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将承包期已过的山林卖给廉德正,该买卖行为无效。廉德正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廉德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廉德正犯滥伐林木罪的定性不准,其指控罪名应予以变更。廉德正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进行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廉德正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至,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王 志 钦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兴 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