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全生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5:05:52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81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全生,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生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全生从南召县马市坪乡白河湾村靳家沟组返回家时,途经本村转金店组贺家后沟竹竿园附近,因路边的荆茅挂住刘全生吸烟的烟头,火星掉在茅草上,引起山林失火。火灾发生后,刘全生与村民一起打火,于当天下午四时许将山林大火扑灭。经现场勘查并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面积为15公顷,折合225亩。 案发后,失火山林的承包人刘××、刘××、贺××、贺××、贺××、李××、刘××等均不要求刘全生赔偿,对刘全生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全生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全生的供述:当走到贺××坡边挨着贺××的枣皮树地边时,旁边一个荆毛拨拉着烟了,烟上的火头掉到叶子窝里,叶子冒烟了,我就赶紧用脚踩了两下,感觉没事了,我就往前走了,走有三四步,回头一看,掉火头的地方又着了,我赶紧崴了个树枝去打火,打了几下感觉灭了,但是还冒着烟,我就又走了,这次走了有六七步,我回头一看,又着了,我又回去打,但是刮了一股风,把火刮大了,烧到贺××的坡上了,我看打不灭,就回家拿扫帚回去,回去时,庄上的人都知道贺家后沟着火了,于是我们都去打火去了,一直打到下午四五点才把火打灭。 2、证人李××证实:贺家后沟山林失火是从4月11日上午9点多钟着的火,火是我们村转金店的刘全生在坡上扒蜈蚣哩,在山上吸了一根烟,烟头掉到叶子窝里引起的山林失火。烧住的有贺××、贺××、贺××、刘××、刘××等人的山林。原来都是蚕坡,现在都拢成林子了。 3、证人刘××证实:我们村支书李××给我打电话说,贺家后沟着火了,我就马上回家,拿了一把镰刀和铁锨就去山上打火了。当时我看到刘全生拿了一把扫帚也在打火。刘全生没有喊过我打火。据刘全生说,火是他在山上吸烟不小心,烟头掉到叶子窝里,他踩了两下也没踩灭,后来火烧起来了。 4、证人贺××证实:我开始不知道贺家后沟山林是怎么失火的。后来见到刘全生,刘全生说火是他上山吸烟时不小心,烟头掉到叶子窝里了,他打了也没打灭,引燃了山林火灾。 5、白河湾村民委员会证明:刘全生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理刘全生。 6、过火面积计算:南召县林业局技术推广中心对山火现场进行了勘查,过火面积为15公顷,合225亩。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生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刘全生积极参与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之家庭困难,被烧坡主均表示对被告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刘全生所居住社区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刘全生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全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郝 磊 审 判 员 晋 喜 盈 审 判 员 张 长 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兴 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