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靳乐甫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4:51:23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88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乐甫 ,男,生于1964年5月29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乐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乐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靳乐甫醉酒后驾驶R5D200号两轮摩托车沿S331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南召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路口时,与对向左转弯由南阳市消防支队方城中队队员申××驾驶的WJ19-X6912号抢险救援车相撞,被告人靳乐甫受伤住院。经南召县卫生防疫站抽血检测:被告人靳乐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2012年8月20日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靳乐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乐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检测报告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乐甫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达醉酒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靳乐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乐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至;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王 志 钦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河 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