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冀守臣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4:49:48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51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守臣,男,1966年4月1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守臣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守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0日18时许,南召县宝天曼管理局工作人员赵×、张××、蔡××等人在乔端镇西街桥头查处违法运输林木行为时,查扣了乔端镇东乔村村民秦×、乔端镇土门村村民时××为被告人冀守臣无证运输“黄露柴”树的三轮车,要求二人将三轮车停放到宝天曼管理局接受调查处理。冀守臣闻讯后,乘车来到现场,要求工作人员将车辆放行,遭到赵×等人的拒绝后,冀守臣即对赵×等人进行谩骂,并殴打赵×,将赵×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的损伤为轻微伤。 2013年4月9日,被告人冀守臣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赵×、蔡××、张××等人和解,赵×等人对冀守臣表示谅解。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冀守臣到南召县公安局乔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冀守臣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冀守臣供述:我当时还有点酒晕,杨二娃开车带着我,到地方后我看有三个宝天曼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这三个人我都不认识,我就给他们说,出点罚款,让这两个三轮车先走,这三个人说不行,其中一个叫赵×的又说这是有人举报,宝天曼管理局领导让我们下来查处的,现在这个情况已经汇报到局里了,我一听很生气,我觉得这是在刁难我,我就骂了赵×,之后我用拳头朝他头上打了两下,中间杨二娃和宝天曼管理局那两个工作人员还在拉架,我顺手从地上拎了一个绳子状的东西朝赵×腰上打了一下,后来被拉开了。 2、被害人赵×的陈述:。两个三轮车司机开始给冀守臣打电话,不一会儿,冀守臣开着一个小车过来了,过来后对我们说:树是给我拉的,你要是看我面子,叫他们拉走,要是不看面子,你们把车开走。因为没有林业局的运输证,我们便要求三轮车司机将三轮开到宝天曼管理局,冀守臣便开始辱骂我们,还用拳头朝我头上打,打在我头上和耳朵部,冀守臣还拿了个钢丝绳朝我右边腰上打了一下,现在印迹还很明显。 3、证人张××证言:一会儿冀守臣开着车和杨××一起赶到,冀已酒后晕了,到跟就对我们说,这东西都是给我拉的,看面子就让我拉走,不给面子了您想咋整咋整,说话语气十分生硬,赵×说:既然是这拉局里去,冀开口就骂:你妈那×,骂着就用拳头打赵的头部一拳,当时赵在我们车边站里,这时杨××、蔡××和我就上前劝拉,拉到一边,他仍不停的骂,猛然冀又上去打赵×,又被蔡××和我上去把他拉开,还一直在骂,这时我们给林业派出所联系,约几分钟后,冀守臣不知从哪里拿一不知是钢丝绳是什么东西,又跑过来打赵×几下子,赵的背部、左耳根下和右耳根后被打伤。 4、证人蔡××证言:约十几分钟后,冀守臣开着车和他同去的有乔端卫生院上班的杨二娃,冀下车到我们三个跟起说:这是给我弄的,你们给我个面子让拉走,要不给面子了拉管理局。我们三个叫冀开手续,这时冀脑了,骂骂咧咧的,说了很多难听话,在公路南边地上捞个东西,照赵×腰部打几下,事后我见赵左耳后、腰部有被打伤的印。 5、证人秦×证言:2013年3月30日晚我从九崖拉一摩的黄露柴,约七点多钟到西街被林场稽查队的工作人员查住,本来这些黄露柴就是卖给冀守臣的,现在查住了,我给冀守臣打电话让他去说一下,一会他开着车拉着杨××过去,我不知道冀喝酒晕了,他到场说这东西是给我的,给个面子,随后他怎么怎么也不清楚为什么发生争吵,冀动手打了稽查的一个工作人员,后被稽查队的其他人员拉开了。 6、证人时××证言:2013年3月30日晚,我拉一摩的树从白果坪拉到乔端镇西街王××家门前时,看见有一个红色的森林消防的车在路上停着,一边还停放着一个摩的,上面拉了几十棵黄露柴,稽查队的工作人员上前将我拦下,让我把车停在一边,停那不一会,冀守臣过来了,一看冀守臣喝晕着,和稽查队的工作人员吵了起来,然后开始骂稽查队工作人员,骂了大概有十多分钟,冀守臣还上前去打稽查队那个人,后来被人拦住了。 7、南召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 赵×损伤系轻微伤。 8、谅解书:冀守臣与赵×、蔡××、张××双方和解,也和宝天曼管理局达成谅解,均请求对冀守臣从轻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守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冀守臣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冀守臣在案发后能给被害方赔礼道歉,得到被害方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冀守臣所居住社区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冀守臣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守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 长 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蒙 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