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红奎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4:39:17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74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红奎,又名董二娃,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红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红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董红奎醉酒后与同村村民杨××到南召县皇后乡天桥村后庄组宋××家索要酒喝,期间董红奎借故辱骂宋××,并打砸屋内物品,将宋××家茶杯、茶瓶砸毁,宋××将董红奎往外拉,遭到被告人董红奎的殴打,宋××的妻子张××上前拉架,被董红奎用拳头将右眼眶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的损伤造成右眼眶骨骨折,系轻伤。次日董红奎经中间人高××介绍给被害人送人民币3000元。后董红奎又经中间人介绍到被害人家里看望被害人,留下人民币500元。两次共计给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 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董红奎与张××达成赔偿协议,另行赔偿张××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2000元,张××提出撤诉,对董红奎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红奎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红奎供述:2012年11月14日,我和杨××酒后一起到天桥村后庄组的宋××家,宋××拿酒让我们再喝点,我当时喝醉了,我就撕扯宋××,我一边撕扯一边骂宋××,宋××的妻子张××看我和宋××在一起撕扯,就过来拉架,我看张××拉我,我当时喝晕了我也不知道打到张××的什么地方了。 2、被害人张××陈述:2012年11月14日下午三点多,我和丈夫宋×正在给我坐月子的儿媳妇做饭,这时我们村的杨××和郭庄的董红奎骑着摩托车到我家门口,董红奎对我丈夫说:你们家有酒没有,给我拿酒喝。我丈夫宋×给董红奎、杨××拿出一瓶白酒,董红奎和杨××喝了大概有三、四两白酒,董红奎拿着没喝完的白酒摔到我家屋里,把我家茶杯、茶瓶都摔碎了。董红奎就指住我丈夫宋×鼻子骂,撕拽宋××,我就去拉宋××,董红奎用拳头朝我右眼打了一拳,我右眼眶被打骨折了。 3、证人宋××证实:2012年11月14日下午五点左右,我看到董红奎在我家门口场上,一边打电话,一边在大骂,董红奎喝醉了在耍酒疯。我从我哥宋××家门口过,看到我嫂子张××躺在客厅的椅子上,右眼肿的很厉害,听我哥宋××说,我嫂子的右眼是被董红奎用拳头打的了。 4、证人张××证实:2012年11月14日下午,我看到董红奎在宋××家门口大骂,一边骂一边撕拽宋××,宋××的媳妇拉宋××的时候,被董红奎打了一拳,打着宋××媳妇的右眼了,宋××媳妇当场就晕倒在地上。 5、证人宋××证实:2012年11月14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我听见庄上有人吵吵,我看见我嫂子张××正拉着董红奎,刚把董红奎拉出张××家大门外,董红奎就用拳头朝张××脸上打了一拳,张××被打一拳后倒在地上了,张××右眼出血了。 6、证人杨××证实:2012年11月14日下午1点左右,董红奎骑着摩托车到我家,我和董红奎在我家喝了一瓶半白酒,我和董红奎两人都喝的有点醉了,三、四点时,我和董红奎两人就进到宋××家的屋里,我、董红奎也不知道在宋××家又喝多少酒,我也喝醉了,董红奎在宋××家大吵大闹,我劝董红奎让他走,董红奎不听。第二天我听邻居们说董红奎在宋××家耍酒疯,把宋××夫妇打了一顿。 7、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张××面部损伤造成眼眶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反映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红奎酒后借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董红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红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郝 磊 审 判 员 张 长 群 审 判 员 席 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蒙 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