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国中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1:46:13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399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中,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红伟、郭银龙,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中及其辩护人郭红伟、郭银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国中驾驶豫JZ019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大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大寨乡蒲林村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范小天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范小天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周百通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国中驾车逃逸,2013年1月25日张国中到滑县交警大队投案。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国中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范小天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被告人张国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张**、王**证言,被害人周百通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网上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撤诉书,公证书,收到条,伤情诊断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驾车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国中在案发后不积极救治被害人,并驾车离开案发现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其能及时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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