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群力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19:56
宋群力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02 15:37:49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濮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群力,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群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群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宋群力伙同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王庄村王文X、濮阳市华龙区丁高X(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能介绍出国务工为名,非法从事对外劳务输出业务。期间,陆续收取濮阳县梨园乡、海X乡、渠村乡、城关镇等地100余人出国务工劳务费用共计31万余元。其中:2011年底至2012年2月份,宋群力收取梨园乡樊X国、樊X斌等16名工人每人3000余元出国费用,共计50000余元,后该批工人未能出国务工。2011年底至2012年4月份,宋群力通过濮阳县海X乡木X营村刘X卓(另案处理)招收44名工人,收取每人2500元左右的出国务工费用共计11万余元,该批工人未能出国。案发前,刘X卓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工人;宋群力退还刘X卓13000余元。2012年2月份至2012年4月份宋群力通过濮阳县海X乡沙X堆村张X建、卞X菊夫妇(均另案处理)招收37名工人,收取每人3000元的出国务工费用共计10万余元,该批工人除3人和张X建一起到外蒙古务工外,其余工人未能出国。案发前,张X建夫妇将其中的82500元退还工人;案发后,王文X退还张X建10000元。2011年8月份,宋群力收取濮阳县城关镇X砦村蔡X磊出国务工费用2500元,后蔡X磊未能出国务工。2012年2月份,宋群力收取濮阳县渠村乡X窑村王X成、渠村乡X楼村杨X涛出国务工费用共计4000元,后二人未能出国。2012年2月份,宋群力通过庆祖镇王X城村王X慈(另案处理)招收18名工人,收取每人2000元出国务工费用共计36000元,该批工人未能出国务工。2011年8月份,宋群力、王X慈以能够让工人到赤道几内亚务工为名,招收濮阳县胡状乡、城关镇、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等地工人10余名,收取每人1000到20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10000余元,后该批工人未能出国。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宋群力,宣读了被告人宋群力供述、证人王文X、丁高X、刘X卓、张X建、卞X菊、王X慈证言、被害人樊X国、屠X东、蔡X磊、王X成、蒋X磊等人陈述、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濮阳市商务局证明及相关文件、宋群力所书写收据及务工人员护照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群力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对外劳务输出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群力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辩称:自己仅是受别人委托,给要出国打工的人介绍一下路子,都是尽心尽力办好,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5月份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宋群力伙同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王庄村王文X、濮阳市华龙区丁高X(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能介绍出国务工为名,非法从事对外劳务输出业务。

(一、)2011年底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宋群力以帮助濮阳县梨园乡樊X国等15人去蒙古人民共和国务工为由,非法收取费用,共计40000余元。后樊X国等人未能出国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宋群力供述:我通过梨园乡的屠X东找了15名工人,屠X东没有交钱,我只收了14个人的钱,共收了32200元,返给屠X东了2800元。屠X东找的工人,开始办护照的1000元钱是我直接收的,在国庆路一个旅馆里收的,收了钱我没打收条,给他们打了个协议,上面写的是工人交2600元,包括护照、体检、给王文X钱、路费等。

2、被害人樊X国陈述:濮阳县五X乡宋群力以出国打工为名与我们村12个人签订协议,骗取我们现金每人3900元,12个人共计46800元。2012年1月底,我们与宋群力在濮阳县国庆路好运来旅馆内签订的协议,让我们每个人交2600元钱,让我们到蒙古人民共和国打工。2012年2月9日,宋群力让我们每人交1300元钱,说是办理出国护照用,我们村的12个人每个人都交了1300元钱。我和我们村的房X山交给宋群力钱时,宋群力给我们出了个证明,上面写着保证让我们一个月出国,每天工作10小时,保证每月发工资8000元以上,工资每月按时发放。之后,10天左右,宋群力又让我们每人交1000元钱,说是办理签证用的,这次还是在濮阳县好运来旅馆内交的。2012年4月10日,在濮阳市飞龙车站,我们9个人每人交给宋群力1600元钱,宋群力让一个姓朱的带我们去的二连浩特,但都没有出国。

3、被害人屠X华陈述:2012年阴历1月19日,通过屠X东跟宋群力联系的,说去外蒙打工。第一次交钱是在濮阳县国庆路西段云龙街口交给宋群力了1300元,宋群力说是办护照的钱。第二次2012年农历2月6日左右,在濮阳县好运来旅馆交了1000元钱给宋群力说是办签证的钱,第三次是在濮阳市北环一个车站给宋群力了1000元钱。2010年阴历2月6日左右,在濮阳县国庆路好运来旅馆内签的协议。这十二个人有樊X军、樊X峰、房X山、樊X红、樊X彬、樊X新、樊X国、樊X立、樊X义、樊X启、樊X建和我。2012年4月15日晚上,我们到了二连浩特,住了几天没走成,我们就回来了。

4、被害人樊X彬陈述:我一共交给宋群力3900元,第一次是今年农历正月十七,在好运来旅馆交了1300元。第二次是在农历2月初在好运来旅馆交了1000元。第三次是在阳历4月10日在飞龙车站,上车前交的,交了1600元。我们从飞龙车站坐车到北京,从北京又坐车到了内蒙古的二连浩特,在二连浩特滞留了10天,我们就报案了。

5、被害人樊X民陈述:2011年底,我通过我们村房X山联系的宋群力。2012年2月9日,我跟房X山一起找宋群力,交了1300元钱。2月25日,宋群力又收1000元钱的手续费。4月10日,宋群力通知我们走,到了濮阳市北环一个小车站,宋群力又给我们要了1600元钱。当天,宋委托其他人带着我们一起去的二连浩特,我们住了一个星期就回来报案了。

6、被害人屠X东陈述:2012年2月份,我听樊X彬说有人在外蒙务工,也想跟着去。2012年2月9日,在濮阳县城关镇国庆路一个旅馆里,把这1300元办理护照的费用交给了宋群力。一个月后,宋群力又收签证费用1000元。4月份,在飞龙车站内交1600元的体检费用给宋群力。当天下午,宋群力委托别人带我们去了二连浩特,我们在二连浩特待了一个星期没有走成,这时候我们觉得被骗了。

7、被害人樊X军、樊X立、樊X义、樊X建陈述:2012年阴历1月19日,通过房X山与宋群力联系的。第一次交给了宋群力1300元,办护照的;第二次是2012年农历2月6日,濮阳县好运来旅馆交了1000元钱给宋群力,说是办签证用的,还签了一个协议。第三次是在濮阳市北环一个车站给了宋群力1600元钱。2012年4月15日,我们到的二连浩特,一个姓朱的男的安排我们到了一个小旅馆,住了3、4天没走成,我们就回来了。

8、被害人樊X新陈述:宋群力说他认识外蒙的老板,能保证我们在外蒙打工能挣钱。我们从二连浩特回来之后,我们最后都联系不上他了。

9、被害人樊X启、樊X峰、樊X红陈述:宋群力许诺我们每人交3900元,把我们送到外蒙,没有写在合同上,合同是宋自己写的,上面的我们村12个人的签名是樊X军代签的。

10、被害人房X山陈述:第一次、第二次交钱都是我们十来个人一块去的,第三次是在南里商一个加油站北面交给宋群力的,收取我们共计9600元钱。宋群力给了我每人300元共计1800元。

11、被害人张X峰、王X义陈述:2012年正月,通过屠X东找到宋群力要出国打工。这次,我们交给他签证费1000元。4月份,又交给他1600元,然后我们一起坐车到了二连浩特,但最终没走成。

12、宋群力1600元收到条。

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14、护照查询结果:樊X启等十五人均有护照。

15、举报人自书事发经过。

16、樊X国提供的协议书,宋群力收取梨园乡樊常治村工人每人2600元整,其中包括健康证费、国内短途路费。

17、樊X国提供宋群力与樊X国、房X山的协议证明: 第一条:护照办好,甲方保证乙方一个月出国,第二条,工人每天工作10小时,保证工人发工资8000元以上。第三条,工人工资每月按时发放。

18、樊X国提供的空白雇用合同。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宋群力通过濮阳县海X乡木X营村刘X卓(另案处理)非法招收出国务工人员44名,收取出国务工费用达10万余元,后该批人员未能签证出国务工。宋群力退还13000余元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宋群力供述:我通过海X乡木X营村的刘X卓找了44名出国工人,刘X卓只给了我28000元钱。后来,出国没有走成。

2、证人刘X卓证言:2011年腊月,宋群力打电话让我帮他找工人去外蒙打工,我一共替他找了四十四人,这些人之前都有护照,每人先交了500元的签证费,这个钱由我转手交给了宋群力。后来,这批工人又每人交了2500元或者2000元不等,收这44个工人,一共10万元左右。我扣除了每人500元的中介费后转手交给宋群力,共28000元,宋群力给我打了收条。

3、被害人张X强陈述:我在市公安局办护照时认识的宋群力,他介绍我去外蒙代工。2012年2月份,我交给宋群力办护照费1000元,4月份交给他出国费3000元。我坐车到二连浩特,车站附近的旅馆里已经住了一二百人了,都是宋群力找的人,后来,没有走成,就回来了。宋群力给我说,苏州一个老板在外蒙有工地,跟着人家走交的钱少。我交的4000元,刘X卓退给我2500元。我父亲张X雨是刘X卓找的人,他交给刘X卓3000元,没走成,刘X卓退给他2500元。

4、刘X卓退还工人钱的部分单据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2012年2月份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宋群力通过濮阳县海X乡沙堌堆张X建、卞X菊夫妇(均另案处理)招收去蒙古人民共和国务工人员37名,收取费用达10万余元,除张X建等4人去蒙古人民共和国务工外,其余未能签证出国务工。后张X建夫妇退还82500元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宋群力供述:我通过海X乡沙固堆村的张X建、卞X菊夫妇找了33名工人,他们收了多少我不知道,卞X菊交给我40000元钱,在濮阳县百货楼的移动营业厅交给我的。

证人卞X菊证言:我丈夫张X建办出国护照时认识的宋群力。我替宋群力招了33个人,收了82500元,我交给宋群力了42500元,剩下40000元钱当时没有给他,刘X卓给我说一个人给我提500元,我还害怕宋群力骗我,我就给了他42500元,说好了人都出国以后我把剩下的钱给他。后来人都没走成,我把剩下的40000元加上,另外又借了42500元,退还给工人了。

3、证人张X建证言:我一共给宋群力找了37个人,除了走了的3个人,剩下的34个人没走成。跟我走的3个人每人交了3000元,这9000元我都交给宋群力了,剩下的34个人每人交了500元共17000元,我也交给宋群力了。我到外蒙后,我妻子卞X菊每人收了2500元,收了33人的钱,共82500元,这82500元我妻子交给宋群力42500元,剩下的40000元没给他。后来这些工人没走成,我妻子又把每人交的2500元都退给工人了。

4、被害人赵X民陈述:2012年3、4月份,我村郑红全说沙X堆村张X建能介绍去外蒙打工,我和其他人去找张X建。我一共给他500元报名费、办护照费1300元、2500元出国费,共4300元。后来没出成国,卞X菊退给我2500元。

5、被害人郑X勇陈述:2012年3月份,我村郑X杰说张X建能介绍我们出国打工,3月8日,我交给张X建1000元护照费。3月14日,我又给他500元签证费。2012年4月8日,我给卞X菊2500元出国费。后来没出成国,卞X菊退给我2500元。

6、被害人郑X高、郑X杰、郑X雪陈述:2012年3月份,通过张X建介绍我们出国。第一次每人交给张X建500元,宋群力给打的条,第二次每人给卞X菊2500元,卞X菊给我打的条。后来张X建的妻子卞X菊退给我们每人2500元,还有500元没有退。

7、卞X菊退还33名工人2500元钱的记录。

8、卞X菊提交的宋群力写的收据:共计26张,每张均是收到500元。

9、张X建收到条:收到王文X退还外出务工人员签证费10000元。

10、张X建护照。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2012年2月份,被告人宋群力为濮阳县渠村乡X窑村王X成、渠村乡X楼村杨X涛办理出国务工手续,收取费用4000元,后二人未能签证出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宋群力供述:我收过王X成、杨X涛每人2000元的出国费。我收人家的钱,王文X给我保证能走人。

2、被害人王X成、杨X涛陈述:我们被骗了4000元,一人交给宋群力2000元,宋群力给我们打的收到条。2012年2月份,我们通过王X成、曹X增认识了宋群力,宋群力介绍我们出国打工。3月份,去的二连浩特,没走成我们就回来了。

3、证人王X成证言:我知道王X成、杨X涛被宋群力骗了4000元,没有走成。

4、宋群力给王X成、杨X涛打的4000元收到条。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2012年2月份,被告人宋群力通过濮阳县庆祖镇王X城村王X慈(另案处理)非法招收去蒙古人民共和国务工人员18名,收取费用36000元,该批工人未能签证出国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宋群力供述:我让王X慈给我找出国务工人员,他找了18个人,每人说是收1000元,他在飞龙车站一共给了我12000元,王文X给我保证能走人。

2、证人王X慈证言:2012年春节期间,宋群力找到我,说通过王文X能办理去外蒙打工,期限一年,工资8000元,让我帮他联系人,每个人交费用2000元,我联系了18个人。2012年2月份,我先交给宋群力4000元,剩下的我们商量出国的时候再给他,4月10日,我在车站又给宋群力12000元,还剩20000元在我手里。后来,在二连浩特待了一个星期又回来了。

3、宋群力给王X慈打的12000元收到条。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11年8月,被告人宋群力与王X慈预谋后,以去赤道几内亚务工为名,自濮阳县胡状乡、城关镇、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招收出国务工人员10余名,收取费用10000余元,后该批工人未能签证出国务工。同月某日,被告人宋群力为濮阳县城关镇X砦村蔡X磊办理去委内瑞拉务工手续,收取费用2500元,后蔡X磊未能签证出国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宋群力供述:我收过胡状乡胡X虎和王助乡花园屯村蒋X磊等十来个人的出国费,护照费三、四百元,出国费每人收了1000元。我收的钱都交给庆祖镇王X城村王X慈,是他让我找的工人,他说他一个兄弟王X士承包了北京三建在赤道几内亚的活。共计有1万多都交给王X慈了。后来,这批工人没去成赤道几内亚。另外,我还收了蔡X磊1000元出国费。

2、证人胡X虎证言:2011年8月份,我就跟宋群力联系出国务工的事,他说是去委内瑞拉干活, 是北京三建修建铁路的工程,工期2年,工资一个月最少9000元,出国费用18000元。我找到远X的总经理翟X,他说宋群力是他们的业务员。后来,我们在远X公司交1000元的出国费,宋群力给打的收据。过了十几天,宋群力通知我和马X锋交给宋群力700元钱办护照。后来,我们在宋群力家找到他,因委内瑞拉上水了,走不了。又说赤道几内亚有修路的工程,工程是王X慈办的。2011年11月份,宋群力通知我们去中原市场附近的河东医院办健康证,我们十几个人花了六、七百元办健康证,是直接交给医院的。过了2、3个月,我们坐大巴到了二连浩特,在那等了两个多星期也没走成,就回家了,回来后就报案了。

3、被害人蒋X磊陈述:2011年底,通过我们村谢X明联系到宋群力,准备到赤道几内亚干修路工程。2011年12月,我们4个人给了宋群力300元,在濮阳县公安局办的护照。12月7日又交给宋群力保证金1000元,他给我们打了收据。到2012年1月份,我们有9个人到濮阳市河东医院交五、六百元办了健康证,后来一直没走成。

4、被害人刘X顺陈述:2011年底,我村谢X明说宋群力能办理出国打工,我找到宋群力,他说可以去赤道几内亚。在仁和旅馆交给宋群力1000元保证金,他给我打了收据。交钱时,我村魏X喜、苗X刚、宋群力、王X慈在场。到2012年1月份,我们有9个人到濮阳市河东医院交五、六百元办了健康证,后来一直没走成。

5、被害人张X乾陈述:2011年8、9月份,我叔叔魏X喜说听谢X明说宋群力可以办理出国打工,我联系到宋群力,他说可以介绍到赤道几内亚打工。2011年12月7日,在濮阳市天龙市场南路东一个旅馆2楼交给宋群力1000元,他给我打了收条。2012年1月份,我们有9个人去办了健康证,后来也没出去成。

6、被害人蒋保X、魏X群陈述:2011年12月份,通过谢X明认识宋群力,说去赤道几内亚打工,给宋群力交300元护照费,565元体检费。2012年2月1日,宋群力到我们村,他在刘X顺家让我交钱,我交给他1000元,由王X慈和宋群力签的字。后来宋群力也没安排我出国。

7、证人芮X凤证言:我是鲁X的母亲,他在外边打工,我替他报案。证明情况同魏X群基本一致。鲁X通过张X乾找到宋群力,先后交给宋群力2000元。

8、远X总经理翟X收胡X虎出国费1000元。

9、宋群力给鲁X、蒋保X、蒋保X、魏X群、魏X喜、张X乾、刘X顺、蒋X磊每人写的1000元收条。

10、 被害人蔡X磊陈述:2011年6月份一天,在濮阳市旭龙大厦12楼见的宋群力,想出国打工去委内瑞拉搞建筑。2011年8月1日,我和我舅每人交了1000元押金,答应等出国后再把余款交齐。停了一个多月,老宋又说委内瑞拉发大水了。11月份,老宋又说让去赤道几内亚修路,又收了1000元钱。今年4月14日,到内蒙古二连浩特,但最终没走成,就都回来了。

11、蔡X磊所交款收据:2011年8月1日,收到蔡X磊出国费1000元。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其它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宋群力供述:我自己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的公司,也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是王文X找人往蒙古人民共和国出国打工的。我共收取了工人的出国费用92200元钱。2011年12月份,王文X让丁高X和朱X芳叫着我在濮阳市长城宾馆对面的一个旅社内见的面,王文X让我和丁高X、朱X芳帮着他招工人到外蒙打工,王文X说招了工人到外蒙后,每个工人每天给我们提10元钱。另外每个工人交500元钱签证费,由我们收了之后交给王文X。

2、证人丁高X证言:宋群力让我帮忙跟他一起去了二连浩特市,说是我在业务上熟悉,让我给工人做工作,当时工人有70多人。宋群力联系的江苏的一个姓颜的老板在外蒙搞工程,还有一个叫丁洪卫的,也是江苏人。什么原因导致工人不能出国的我不知道。

3、证人王文X证言:2012年1月份,宋群力知道我来是找人往外蒙打工的,就帮我找人联系。后来,宋群力给了我185个人的护照,每人给我500元应该给我92500元,他只给了我5万,还欠我4.25万。通过江苏的老板,看他要人不要,让我和江苏老板说好后,他们找的人通过我走,我也能挣钱。我自己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4、王文X给宋群力打的收到条:给王文X50000元,欠42500元。

5、证人朱X芳证言:2012年4月10日,宋群力给我说他有一批工人要到外蒙打工,因为我以前到外蒙打过工,所以让我带着去。宋群力给我说后第二天,在飞龙车站坐了三辆大巴,有100多人,在走之前,宋给我了1500元钱,说这是让我带人去二连浩特来回的费用。我们到二连浩特之后,在车站附近一个旅馆内住下了。在二连浩特待了六、七天,就去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了,从那回濮阳了。

6、濮阳市商务局证明:2011年至今,我局未允许任何省外公司委托个人办理外派劳务备案手续,并在我市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依据《外派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个人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7、案发经过:由报案人樊X国于2012年4月27日10时报案至濮阳县公安局,同年10月16日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宋群力上网追逃,该嫌疑人于同月27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

8、抓获证明:2012年10月27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宋群力在濮阳市卫河路北段濮阳市公安局驾管科考试时被民警刘伟、高阳辉抓获。

9、从王文X处扣押护照共20本

10、濮阳县公安局五星派出所证明

11、户籍证明,宋群力,男,汉族。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被告人宋群力辩解与现行国家法律、政策及本院采信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违背,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群力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对外劳务输出业务达100余人次,非法收取费用20余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群力犯非法经营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群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迎春

                                             审 判 员  王东霞

                                             审 判 员  后利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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