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宏运公司与孟庆支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1:26:02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源民二初字第65号 |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保全,宏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磊,宏运公司职员。 被告孟庆支,男,28岁。 原告宏运公司与被告孟庆支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6年购买货车一台,经与原告协商,将豫L08383/5678(挂)号车挂靠到原告公司经营,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挂靠费500元。但自2012年12月起,被告不严格履行义务,拖欠挂靠费500元,并经多次催要拒不交纳,已严重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挂靠关系,将豫L08383/5678(挂)号车过户出原告的公司,交回有关运营证件,支付管理费1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孟庆支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孟庆支与原告宏运公司协商,将其购买的豫L08383/5678(挂)号货车挂靠到原告宏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并办理了车主为原告宏运公司的机动车行驶证,原告宏运公司称,被告孟庆支每月向公司交纳挂靠费500元,原告宏运公司履行了协商义务,而被告孟庆支不履行义务,拖欠挂靠费500元,并经多次催要拒不交纳,也未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宏运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引起纠纷,原告宏运公司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车辆挂靠关系,将豫L08383/5678(挂)号货车过户出原告宏运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支付管理费1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孟庆支将其购买的车牌照为豫L08383/5678(挂)号货车挂靠到原告宏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属实,且有豫L08383/5678(挂)号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孟庆支未按双方协商履行挂靠义务,原告宏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庆支作为豫L08383/5678(挂)号货车的实际车主,不在原告宏运公司营运后,应将有关营运证件交还原告宏运公司,并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宏运公司,因被告孟庆支不履行该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宏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孟庆支支付管理费100元,因原告宏运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宏运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支的经营挂靠关系。被告孟庆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L08383/5678(挂)号车过户出原告漯河宏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回有关营运证件。 二、驳回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孟庆支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哲昱 审 判 员 何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军安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利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