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坡与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周雷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5:31:33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民事案判决书 |
(2013)管民二初字第1003号 |
原告陈坡,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尚红丽,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旗,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周雷闯,男,35岁。 原告陈坡诉被告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美公司)、周雷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坡及其委托代理人尚红丽、被告居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红旗、被告人周雷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8日,原告经被告居美公司介绍与被告周雷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周雷闯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告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前由居美公司保管;2、原、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3、周雷闯若违反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居美公司有权直接将定金、产权证或售房保证金交付原告。现周雷闯以资金没有筹齐为由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原告多次要求居美公司将由其保管的三万元定金交给原告,但居美公司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三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居美公司辩称:1、本案系房屋买卖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本案中居美公司不构成违约,被告周雷闯当时仅支付一万元定金,不存在三万元定金的事实;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到居美公司商谈此事,居美公司也一直予以配合,当时就同意将一万元返还给原告,但原告一直坚持要求返还三万元并索要其他损失,双方分歧过大,未协商一致。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周雷闯辩称:因家里面出了事,我没有能力再购买这套房屋,对此我及时告知了被告居美公司。我实际支付定金就是一万元并由居美公司保管。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原告(即甲方)与被告周雷闯(即乙方)、被告居美公司(即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内容约定有:1、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拥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五大街45号6号楼2单元2层4号的房产,总价款998000元;2、乙方于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及佣金人民币三万元,甲方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前由丙方保管;3、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即合同第五条之内容);4、乙方若违反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丙方有权直接将定金、房屋产权证或售房保证金交付甲方,除非甲、乙、丙三方达成新的协议。合同亦对丙方佣金的支付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居美公司实际收取周雷闯一万元并出具了收据,载明该款为购房定金。后周雷闯因家庭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套房屋。现因定金返还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雷闯、被告居美公司分别作为甲、乙、丙三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现周雷闯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即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获得相关定金。关于定金数额,合同约定周雷闯应支付定金及佣金人民币三万元,却并未写明其中佣金数额,对该三万元的性质现原告与居美公司、周雷闯有不同理解,但根据居美公司出具的收据,周雷闯实际仅支付一万元且内容为购房定金,结合我国法律关于“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之规定,本院确认本案涉及的定金数额应为一万元,原告诉请主张返还定金三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居美公司应当将周雷闯实际交付并由其代为保管的购房定金一万元交付原告所有。 另外,就庭审中被告居美公司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居美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作为答辩内容之一提出;其次,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内容而言,并非单纯的房屋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该合同涉及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应系房屋买卖与居间的混合合同;最后,本案纠纷本身不涉及对不动产的处理,实际上是守约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之下,中介公司应将代为保管的定金予以交付的问题,故纠纷实质在于原告与居美公司之间的定金交付。综合上述考虑,为有利于查明事实和执行判决,正确、及时地处理纠纷,本院作为居美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雷闯实际交付的购房定金一万元归原告陈坡所有,该款由被告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坡; 二、驳回原告陈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坡与被告郑州居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各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