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贤俊、高清保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38:14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桐刑初字第06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贤俊,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2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清保,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2月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贤俊、高清保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贤俊、高清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高清来安排高xx、李xx,让二人帮忙找人偷桐柏银矿的矿石,其以3元/斤价格支付工钱,2012年2月29日晚、3月1日晚,高xx、李xx分别安排被告人魏xx、刘xx、刘x、魏xx、陈xx、黄xx、魏xx(均已判决)、刘贤俊、高清保等人在桐柏银矿矿井中同一地点盗窃矿石124袋;其中,被告人刘贤俊与胡xx一起于2012年2月29日、3月1日晚盗窃矿石8袋;被告人高清保与昌x、昌x一起于2012年2月29日晚盗窃矿石6袋。高xx租用冀xx的三轮车将这些矿石从朱庄乡围山村小河湾组后山的矿洞口将矿石运至围山村围山组余xx家院内,由其妻子李xx称重后,租用刘xx的货车欲将这些矿石转运,在装车时被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批矿石共计124袋,重6.28吨,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矿石价值5852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贤俊、高清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贤俊、高清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x、高xx、李xx、昌x、昌x等人证言,同案被告人高xx、胡xx、魏xx等人供述,证实被告人预谋和盗窃及运输的过程;桐柏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过磅单、桐柏银矿证明、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矿石124袋,重6.28吨,价值58528元;到案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另有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贤俊、高清保在他人组织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贤俊、高清保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贤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高清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丰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