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正阳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卓越等十六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56:37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正民初字第1185号 |
原告正阳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建功,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卓越,男,。 被告刘红亮,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文俊,男。 被告车光辉,男。 被告杨海超,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清伟,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赖洪超,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斌,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海宁,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文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超,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冬,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单,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继芳,女。 被告张向东,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楠,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正阳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卓越等十六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述案件属同一类型,且原告均属一个单位,本院决定将(2013)正民初字第1185号、1186号、1187号、1188号、1189号、1190号、1191号、1192号、1193号、1194号、1195号、1196号、1197号、1198号、1199号、1200号案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合同履行至2012年12月28日被告卓越、刘红亮、苏文俊、车光辉、杨海超、郭清伟、赖洪超、张斌、马海宁、黄文奎、黄超、朱冬、张丹、陈继芳、张向东、王楠支付物业管理费分别为,3456元、838元、1160元、1437元、2860元、2084元1177元、928元、1612元、1197元、1225元、1677元、1040元1197元、1225元、1677元、1040元、1440元、1064元、14518元。为此,请求依法清偿。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物业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与万和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经营期间并与上列被告,即小区住户业主签订了格式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对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现原告以被告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卓越、刘红亮、苏文俊、车光辉、杨海超、郭清伟、赖洪超、张斌、马海宁、黄文奎、黄超、朱冬、张丹、陈继芳、张向东、王楠支付物业管理费分别为,3456元、838元、1160元、1437元、2860元、2084元1177元、928元、1612元、1197元1225元1677元、1040元1197元、1225元、1677元1040元1440元1064元、1451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协议、催缴通知书回执单及原告的陈述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但原告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到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的职责,未向本院递交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瑜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肖 雪 源 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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