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麻彦华犯贩卖毒品罪 |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44:06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平刑初字第159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彦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彦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崔建国、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日11时20分,平舆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麻彦华在平舆县城铁塔路中段抓获,麻彦华供述于2013年4月份的一天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虎X应毒品一包。 上述事实,被告人麻彦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虎供应、赵红梅、陈文峰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对麻彦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彦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彦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彦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晓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