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高桥与被上诉人张艳飞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32:42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3)商民三终字第19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高桥,男,l970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大江,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帝和水上公园12楼中单元3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飞(曾用名张飞、张斐),男,1977年lO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健卿,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高桥与被上诉人张艳飞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艳飞于2012年9月2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各项损失50550元。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后,刘高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高桥的委托代理人彭大江、被上诉人张艳飞的委托代理人罗健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50550元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 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彭世峰 审 判 员 朱金礼
二○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