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代艳梅与上诉人娄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51:53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0001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艳梅,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均兴,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勇,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令琦、冯超,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艳梅与上诉人娄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艳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均兴,上诉人娄勇的委托代理人赵令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代艳梅的月工资应进一步查明;二、应查明将当事人的调解意见作为判决结果的相关依据;三、该案涉及被抢夺的财物是否追回的情况应予查明;四、同时,应查明仲裁部门因何原因不予受理的相关手续;五、根据本案实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确认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还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雇佣关系纠纷的相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俊 波 审 判 员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