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邵素霞房产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51:34 |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漯行终字第10号 |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邵素霞,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荣杰,女,1970年8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春英,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东路62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彪,男,1962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温县番田镇西南马村4排。 一审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兴和,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范莉萍,女,1959年9月9日生,汉族。 上诉人邵素霞因房产行政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两次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邵素霞寄送了开庭传票,分别定于2013年3月15日、2013年3月21日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但上诉人邵素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邵素霞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邵素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审 判 员 邢 芳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