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建平、张军重大责任事故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42:26 |
台前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台刑初字第5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平,男,1974年8月9日出生。 被告人张军,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平、张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平、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3日21时54分,在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境内,由中铁十局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刘奎斋中桥,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造成边墙钢筋倾覆,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0万元重大责任事故。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建平、张军的供述;证人邹××、张×、姜×、齐××、张××、朱××、周×、谢××、孙××、刘××、洪×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建平、张军作为施工工地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0万元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21时54分,在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境内,由中铁十局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刘奎斋中桥,在绑扎底板和边墙钢筋过程中,因边墙钢筋倾覆,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0万元。被告人李建平任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台前刘奎斋中桥施工队队长,负责指挥工人施工。被告人张军任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台前刘奎斋中桥项目经理,负责施工队安全生产。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死亡证明、工程监理合同、事故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劳务合同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作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台前刘奎斋中桥施工队队长,违章指挥民工进行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军作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台前刘奎斋中桥项目经理,系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张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西敏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徐艳艳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