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红莉与被告吴小线、王毅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48:40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正民初字第495号 |
原告王红莉,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吴小线,女,65岁。 被告王毅海,男,66岁。 原告王红莉与被告吴小线、王毅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小线和王毅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二被告在原告楼房前建造房屋,因二被告所建房屋与原告房屋之间间距仅2.5米,现在被告已建造二层楼房,严重遮挡原告的采光,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停止施工,并要求二被告拆除违法建筑,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红莉与被告吴小线、王毅海系邻居。原告在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新建街北侧建6层楼房,但未办理准建证和房产证等审批手续。2013年3月,二被告在其老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后原告以二被告侵犯其采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置换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所发生的纠纷。而本案中,原告王红莉所建6层楼房未办理准建证和房产证等审批手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采光权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红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红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雪 源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二○一三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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