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32:57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驻民三终字第69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 代表人吴春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建,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臣,曾用名王红晨,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富华,被上诉人杨新建、王红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二原审被告杨新建、王红臣,原审被告杨新建、王红臣在原审中并未提起反诉,而原审法院判决第三项“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