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以下简称名门地产)与深圳市普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36:20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驻民三初字第00009号 |
申请人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孙群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峰,男, 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国松,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普雷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以下简称名门地产)与深圳市普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名门地产不服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2)驻仲裁字第3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名门地产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松、马玉峰,被申请人普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名门地产申请称,普雷公司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光盘部分系伪造,其在仲裁时要求鉴定,而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属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普雷公司答辩称,制作好的文档复制到光盘的时间系文档复制时间,并非文档制作时间,名门地产在仲裁中也未申请鉴定。 经审理查明,名门地产虽对普雷公司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光盘部分提出异议,但其在仲裁中并未要求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经审查,普雷公司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光盘部分无证据证明系伪造,对该光盘名门地产虽提出异议,但其在仲裁中并未要求鉴定。故申请人名门地产的撤销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俊 波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世 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