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效勤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15:48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焦刑一终字第14号 |
抗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卢效勤,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5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立,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效勤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卢效勤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斐、秦嵩阁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卢效勤及辩护人王志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明 审判员 李元成 审判员 张爱国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