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家有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40:25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桐刑初字第07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家有,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家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家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底,被告人赵家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桐柏县朱庄乡新集村江庄组中间岭的山坡上砍伐马尾松。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赵家有在拉运其盗伐的林木时被桐柏县林业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查获,赵家有弃车逃走。经桐柏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报告鉴定:被盗的马尾松锯材材积为3.1立方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家有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 另查明,被告人赵家有于2013年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家有缴纳罚金4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赵家有的民事、刑事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家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x、赵xx的陈述,证人孙xx、彭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报告,桐柏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证明,被告人赵家有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家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擅自砍伐他人山坡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家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家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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