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龙门旅游集团九州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27:43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立终字第20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史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龙门旅游集团九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龙门旅游集团九州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163-l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住所地为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35号,应将本案移交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涉租赁房屋位于西工区七一路,即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属洛阳市西工区辖区,故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豫勇 审判员 巨新民 代审判员 张予洛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索青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