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先雷因不服吉利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25:53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立终字第355号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先雷,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吉利区西杨村0748号。 上诉人何先雷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诉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何先雷向吉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同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对何先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何先雷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不尊重事实;(二)原审不受理我的案件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吉利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何先雷的起诉,系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原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不妥,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诉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洪 审 判 员 巨新民 代理审判员 丁 锋
二○一三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索青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