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书巧、原海燕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10:57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焦刑一终字第00016号 |
抗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书巧,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原海燕,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利宝,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书巧、原海燕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411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书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原海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原海燕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成 审判员 李元明 审判员 张爱国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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